在保险拒赔纠纷中,“既往症”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理由之一。所谓既往症,通常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、或应当知晓的疾病或症状。然而,在实际理赔中,保险公司常常将投保人投保前任何与最终疾病相关的身体不适、检查异常乃至偶然的就诊记录,都认定为“既往症”,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。福建莆田一位肺癌患者,就遭遇了这样的拒赔困境。患者投保前曾因呼吸道不适就诊,保险公司便以此为由,认定肺癌属于“既往症”拒赔。最终,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专业保险律师团队的帮助下,成功获赔13万元。
确诊肺癌,手术化疗,却遭“既往症”拒赔
该患者因持续咳嗽、胸痛就医,经检查确诊为肺癌。患者随即接受了手术切除及后续化疗,治疗过程艰辛,医疗费用高昂。患者此前投保了重疾险,出院后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。
然而,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却让患者措手不及。保险公司调取了患者投保前的就医记录,发现患者在投保前曾因“上呼吸道感染”“咽炎”等轻微呼吸道症状就诊过几次,便据此认定:患者投保前已存在呼吸系统“既往症”,而肺癌与此相关,属于“既往症免责”范围,保险公司拒绝赔付。
患者对此难以接受:自己投保前只是普通的感冒咳嗽,从未被诊断过肺部有任何严重问题,更没有肺癌的任何迹象。保险公司怎么能把普通感冒和肺癌扯上关系,说肺癌是“既往症”呢?带着困惑和愤怒,患者决定委托专业律师维权。
君审律师团队介入:打破“既往症”的滥用
接受委托后,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迅速投入工作。参与本案的包括肖园律师、马嘉鸿律师、夏越颖律师、乔辉律师、韩玉龙律师、赵晶晶律师等多位资深保险诉讼律师。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,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。
第一,挑战保险公司对“既往症”的扩大解释。
律师团队指出:保险合同中的“既往症”,通常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明确诊断、且被保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的疾病。本案中,患者在投保前的几次就诊,诊断均为普通的上呼吸道感染、咽炎等常见轻微疾病,与肺癌毫无关联。肺癌是在投保后相当长时间才被首次确诊的新发疾病,根本不是既往症。
律师团队强调: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患者投保前有过任何身体不适或就诊记录,就将投保后确诊的严重疾病一概归为“既往症”。这种扩大解释不仅违反了合同条款的本意,也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,运用《保险法》不利解释原则。
律师团队援引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,指出“既往症”本身是一个需要界定的概念。保险公司将其解释为“投保前任何与最终疾病相关的症状或就诊”,患者则主张“既往症应当是投保前已明确诊断的疾病”。在双方对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,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。
第三,强调医学因果关系的缺失。
律师团队提交了医学专家意见,明确指出:普通的上呼吸道感染、咽炎与肺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。数亿人都曾有过感冒咳嗽的经历,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日后患肺癌就属于“既往症”。保险公司若要主张肺癌与投保前的就诊记录存在关联,应当提供充分的医学证据,而不能仅凭主观推测。
第四,提交同类胜诉判例。
律师团队搜集并整理了全国多地法院关于“既往症”拒赔的胜诉判例。在这些判例中,法院普遍认为:保险公司以“既往症”为由拒赔,必须证明投保前的疾病、症状与最终确诊的疾病之间存在直接的、明确的医学因果关系。否则,仅仅因为投保人有过相关症状或就诊记录就拒赔,对被保险人不公平。
法院判决:13万元保险金成功获赔
经过法庭上的充分辩论,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观点,认定:
患者在投保前的几次就诊均为普通呼吸道感染,与肺癌没有医学上的因果关系;
保险公司将普通感冒咳嗽认定为肺癌的“既往症”,属于对免责条款的不当扩大解释;
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肺癌与投保前的就诊记录之间存在直接关联;
判决保险公司向患者支付重疾险保险金13万元。
案件启示:“既往症”不是保险公司随意拒赔的万能借口
本案再次证明,保险公司惯用的“既往症”拒赔理由,并非不可动摇。许多人在投保前或多或少都有过一些身体不适或就诊记录,但这并不意味着投保后确诊的所有疾病都可以被认定为“既往症”。保险公司若要主张既往症免责,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,证明投保前的疾病、症状与最终确诊的疾病之间存在明确的、直接的因果关联。
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凭借深厚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保险诉讼经验,成功打破了保险公司滥用“既往症免责条款”的企图,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。
以李鹏主任为首,包括肖园律师、马嘉鸿律师、夏越颖律师、乔辉律师、韩玉龙律师、赵晶晶律师在内的全体君审律师,始终专注于保险拒赔领域,在全国范围内处理了大量涉及既往症、未如实告知、免责条款等复杂情形的案件,积累了丰富的胜诉经验。
如果您或您的家人也正面临类似的保险拒赔困境,请不要轻易放弃。专业的法律帮助,往往能让“不可能”变成“可能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