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背景:克罗恩病手术后的理赔争议
2020年,句容市民王先生(化名)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。保险合同将“严重克罗恩病”列为保障病种,但要求满足“瘘管形成、腹腔脓肿、肠梗阻等并发症,且已接受全结肠切除、回肠造瘘等特定手术”的条件。
2023年,王先生因反复腹痛、腹泻、消瘦就医,经肠镜及病理检查,被确诊为“克罗恩病(活动期)”,伴有肠狭窄和肠瘘形成。虽经生物制剂等药物治疗效果不佳,病情持续恶化,最终接受了“回肠部分切除+右半结肠切除术+肠吻合术”。术后,王先生的症状得到缓解,但仍需长期药物维持。
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然而,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难以接受:拒赔。理由是,虽然王先生接受了肠道切除手术,但并非合同列举的“全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”,且术后未出现合同约定的“严重营养不良”等附加条件,因此“未达重疾标准”。
争议焦点:合同列举的手术方式是否具有排他性?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保险合同将克罗恩病的理赔与特定手术方式挂钩,患者接受的虽然不是合同列举的手术,但同样是大型肠道切除手术,是否应认定为达到重疾标准?
保险公司的立场:保险公司坚持合同文义,认为只有实施全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才符合赔付条件,王先生的手术不在列举范围内,故拒赔。
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: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,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。
首先,论证疾病的严重程度已远超合同标准。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消化内科专家意见和手术记录,证明王先生因克罗恩病导致肠狭窄和肠瘘,已出现严重并发症,接受了右半结肠切除和回肠部分切除,切除了超过50厘米的肠道。这种手术的创伤性、风险性和对生活质量的影响,与全结肠切除并无本质区别。
其次,挑战合同条款的合理性。团队指出,保险合同将赔付条件限定于“全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”,而临床上克罗恩病的手术方式多样,取决于病变部位和范围。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大量需要手术治疗的克罗恩病患者,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。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九条,这类不合理地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
第三,适用不利解释原则。根据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,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“严重克罗恩病”的保障目的应是针对需要大型肠道手术的重症患者,而非机械限定于某几种手术名称。
第四,援引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规则。王先生接受的右半结肠切除+回肠部分切除,其手术等级、风险和术后影响与全结肠切除相当,实质上已达到重疾标准。保险公司不应拘泥于手术名称的细微差异。
法院审理与判决
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。法院认为,王先生所患克罗恩病已导致肠狭窄、肠瘘等严重并发症,接受了右半结肠切除+回肠部分切除术,手术创伤大、风险高,实质上符合重疾险的保障目的。保险合同将赔付条件机械限定于“全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”,排除了其他同等严重的手术方式,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。最终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