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状结肠癌,以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为由拒赔重疾险,君审律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法院成功获赔19.8万

案件背景:确诊乙状结肠癌后的拒赔风波

2020年,南京市民周先生(化名)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。2024年,周先生因便血、腹痛就医,经肠镜及病理检查,被确诊为“乙状结肠癌”,并接受了根治性手术。术后病理报告明确诊断为“乙状结肠中分化腺癌”,属于浸润性癌。

确诊后,周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。然而,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难以接受:拒赔。保险公司声称,根据保险合同条款,“原位癌”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,仅按轻症赔付。保险公司认为,周先生所患乙状结肠癌属于原位癌,因此不符合重疾理赔条件。

争议焦点:乙状结肠癌是否属于原位癌?
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乙状结肠癌在医学上究竟属于原位癌还是浸润性癌?

保险公司的立场:保险公司主张,根据合同条款,原位癌仅按轻症赔付,不属于重疾保障范围。保险公司认为周先生的乙状结肠癌属于原位癌,因此拒赔。

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: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,从医学定义出发,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。

第一,明确乙状结肠癌的医学分类。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权威病理学教材、肿瘤学指南以及主治医师的证言,证明“乙状结肠中分化腺癌”属于浸润性癌,癌细胞已穿透基底膜,侵入黏膜下层,具有转移能力,完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(WHO)对“恶性肿瘤”的定义。而“原位癌”是指癌细胞局限在上皮内,未突破基底膜,无浸润和转移能力。两者在病理学上有本质区别,不能混为一谈。

第二,援引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。团队指出,保险合同对“恶性肿瘤”的定义明确包括“浸润性癌”,并未将乙状结肠癌排除在外。保险公司将乙状结肠癌错误归类为“原位癌”,缺乏合同依据和医学依据。

第三,强调病理诊断的权威性。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术后病理报告,报告明确诊断为“乙状结肠中分化腺癌”,这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法定诊断文件,具有证明力。保险公司仅凭主观推断否认病理诊断,缺乏证据支持。

第四,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。根据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,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当“原位癌”与“浸润性癌”的认定存在争议时,应当依据医学权威标准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。

法院审理与判决

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。法院认为,乙状结肠中分化腺癌属于浸润性癌,符合合同约定的“恶性肿瘤”范畴,保险公司以“原位癌”为由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最终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周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9.8万元。

Comments

No comments yet. Why don’t you start the discussion?

发表回复

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 * 标注